承压设备PED认证咨询服务
自2002年压力设备指令(PED)5月28日起销往欧盟的压力设备类产品必须符合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压力设备指令(PED), PED, 97/23/EC)。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 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均须符合CE-PED的规定。
2014年6月,欧盟颁布了最新承压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2014/68/EU,新指令将于2016年7月19日起强制实施,取代老指令97/23/EC。对于最大许用压力大于0.5bar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压力附件以及安全附件等,欧盟要求必须满足PED指令的要求。PED指令涵盖了对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原材料等整个过程,需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审核通过后才能黏贴CE标识。
新指令具体执行时间
2014/6/27: 新指令发布;
2014/7/17~2015/2/28: 第13条过渡期;
2015/2/28~2015/6/1: 旧指令第9条与新指令第13条可同时使用;
2015/6/1: 取消旧指令第9条,使用新指令第13条;
2016/7/19: 取消97/23/EC, 实施2014/68/EU
PED适用于欧洲经济领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国,即欧盟15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芬兰、瑞典、英国),再加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的会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
1.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具备安全性
●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
●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2.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具备安全性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
欧盟委员会企业总司界定的关于压力装置指令(Pressure equipment)2014/68/EU适用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下列压力装置和领域:
序号 | 产品名称 | 序号 | 产品名称 |
1. | 铝及铝合金 | 2. | 储存及加油站用金属油罐和设备 |
3. | 铜及铜合金 | 4. | 钢铸件 |
5. | 低温容器 | 6. | 钢锻件 |
7. | 法兰与接头 | 8. | 钢管及钢管配件 |
9. | 冷加工扁平轧材 | 10. | 热处理用钢,合金钢及高速切削钢 |
11. | 玻璃钢罐及容器 | 12. | 承压用钢—质量 |
13. | 工业管道及管道系统 | 14. | 建筑用钢—等级与质量 |
15. | 工业阀门 | 16. | 交货技术条件和质量控制 |
17. | 液压石化气设备及附件 | 18. | 螺纹及非螺纹机械紧固件及附件 |
19. | 手提灭火设备 | 20. | 可运输气体钢罐 |
21. | 无损测试 | 22. | 无点火压力容器 |
23. | 塑料管道和导管系统 | 24. | 与食品接触的器具 |
25. | 制冷系统,安全与环境要求 | 26. | 焊接 |
27. | 管式热水锅炉 | 28. | 盘条—质量、尺寸、公差及专项检验。 |
PED指令附录I的基本安全要求主要内容有:
-设计 (例如:强度,可靠性);
-加工 (例如:组件的加工);
-检验 (例如:压力试验,验收);
-标记/验收标识 (制造厂商的验收标识);
-运行指南;
-材料: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材料、获得欧洲材料批准书的材料(EMA)、通过特殊评估的材料(PMA)。
根据PED附录II的规定,承压设备可分为I、II、III、IV四个合格评估等级。对于危险性很低的承压设备可按照成熟工程实践(Sound Engineering Practice)进行操作。为实现承压设备的分类,制造商需根据以下信息进行判定:
1. 设备类型: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压力附件;
2. 流体状态:气体或液体。(在设备最高工作温度下,若流体的饱和蒸汽压(表压)不超过0.5bar,则视为液体,否则应视为气体);
3. 流体组别:组别1 - 危险性流体:易燃、易爆、有毒、和高氧化性;组别2 - 非危险性流体:组别1以外的流体包括蒸汽;
4. 设备最高许用压力PS和体积V或公称尺寸DN;
5. 设备最高工作温度TS ;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根据PED附录II中的相关分类图表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