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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_副本.jpg


承压设备PED认证咨询服务


一、关于PED指令

    自2002年压力设备指令(PED)5月28日起销往欧盟的压力设备类产品必须符合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压力设备指令(PED), PED, 97/23/EC)。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 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均须符合CE-PED的规定。

    2014年6月,欧盟颁布了最新承压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2014/68/EU,新指令将于2016年7月19日起强制实施,取代老指令97/23/EC。对于最大许用压力大于0.5bar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压力附件以及安全附件等,欧盟要求必须满足PED指令的要求。PED指令涵盖了对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原材料等整个过程,需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审核通过后才能黏贴CE标识。

新指令具体执行时间
2014/6/27: 新指令发布;
2014/7/17~2015/2/28: 第13条过渡期;
2015/2/28~2015/6/1: 旧指令第9条与新指令第13条可同时使用;
2015/6/1: 取消旧指令第9条,使用新指令第13条;
2016/7/19: 取消97/23/EC, 实施2014/68/EU


二、PED指令适用范围

    PED适用于欧洲经济领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国,即欧盟15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芬兰、瑞典、英国),再加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的会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


三、PED指令核心要求

1.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具备安全性
●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
●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2.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具备安全性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


四、PED指令认证范围

欧盟委员会企业总司界定的关于压力装置指令(Pressure equipment)2014/68/EU适用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下列压力装置和领域:

序号

产品名称

序号

产品名称

1.

铝及铝合金

2.

储存及加油站用金属油罐和设备

3.

铜及铜合金

4.

钢铸件

5.

低温容器

6.

钢锻件

7.

法兰与接头

8.

钢管及钢管配件

9.

冷加工扁平轧材

10.

热处理用钢,合金钢及高速切削钢

11.

玻璃钢罐及容器

12.

承压用钢—质量

13.

工业管道及管道系统

14.

建筑用钢—等级与质量

15.

工业阀门

16.

交货技术条件和质量控制

17.

液压石化气设备及附件

18.

螺纹及非螺纹机械紧固件及附件

19.

手提灭火设备

20.

可运输气体钢罐

21.

无损测试

22.

无点火压力容器

23.

塑料管道和导管系统

24.

与食品接触的器具

25.

制冷系统,安全与环境要求

26.

焊接

27.

管式热水锅炉

28.

盘条—质量、尺寸、公差及专项检验。


五、PED指令基本安全要求

PED指令附录I的基本安全要求主要内容有:

-设计 (例如:强度,可靠性);
-加工 (例如:组件的加工);
-检验 (例如:压力试验,验收);
-标记/验收标识 (制造厂商的验收标识);
-运行指南;
-材料:符合欧洲协调标准的材料、获得欧洲材料批准书的材料(EMA)、通过特殊评估的材料(PMA)。


六、PED指令类别判定

    根据PED附录II的规定,承压设备可分为I、II、III、IV四个合格评估等级。对于危险性很低的承压设备可按照成熟工程实践(Sound Engineering Practice)进行操作。为实现承压设备的分类,制造商需根据以下信息进行判定:
1. 设备类型: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安全附件、压力附件;
2. 流体状态:气体或液体。(在设备最高工作温度下,若流体的饱和蒸汽压(表压)不超过0.5bar,则视为液体,否则应视为气体);
3. 流体组别:组别1 - 危险性流体:易燃、易爆、有毒、和高氧化性;组别2 - 非危险性流体:组别1以外的流体包括蒸汽;
4. 设备最高许用压力PS和体积V或公称尺寸DN;
5. 设备最高工作温度TS ;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根据PED附录II中的相关分类图表进行判定。


证书范例:

压力容器证书_副本1.jpg